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和《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42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三条、第五条奖励项目兑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
二、申报内容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
(一)奖励类别
2022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补助。
(二)申报对象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清科〔2017〕45号)规定,2022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022年前认定的,本政策不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补助15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一)奖励类别
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 100万元。孵化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2022年申报并获得国家认定,且为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二)申报对象
清远市辖区内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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