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加计扣除政策要求,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现对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开展技术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7日17:00。
二、鉴定对象
收到税务部门《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企业。
三、鉴定材料
企业通过系统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报表,并须提交以下附件:
(一)企业研发管理相关制度。与本企业科技研发相关的项目、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企业研发费用情况。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未开展专项审计(鉴证)的,可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三)项目立项决议。企业内部立项决议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并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立项金额等必要信息。
(四)项目计划书。可为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或类似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预期成果、研发内容、技术路线、主要创新点、经费投入和人员安排等。
(五)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该研发项目研发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如项目已完成验收,提供验收报告。
(六)项目过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模具开发、装备调试记录、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研讨记录、研发活动照片(包含说明)等,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两类及以上的过程证明材料。委托、合作开发项目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
(七)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著作权(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包括行业协会、同行)对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企业内部试验数据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的研发阶段进行提供。如项目尚未产生成果,说明项目所处阶段及未产生成果原因;如项目已完成验收,提供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的验收意见;如项目研发失败,提供结题说明及应尽职责(如经费调整、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相关证明。
(八)项目组研发人员名单。实际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具体应包括姓名、专业、学历、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任务等信息。
(九)项目辅助账明细表。企业按照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形成的研发辅助账。
(十)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报表。企业通过系统填报,生成带有水印的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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