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和《《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东工信〔2023〕231 号)等有关文件,现就2023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入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增资扩产奖励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形成实际工业产能的制造业企业或其关联企业。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项目于2022年7月1日(含,以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之后动工,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发票时间为准)用于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不能再享受其他“大技改”政策资金。
(四)项目的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金额不含税,同时必须有对应的合同、付款信息,并记入项目单位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会计科目。
(五)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用地性质须为工业用地。
三、支持范围
(一)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
(二)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
四、奖励资助标准
(一)以事后奖励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镇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二)重点支持四大战略性支柱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9条重点产业链等企业;优先奖励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较高,以及列入年度动工计划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必须科学、真实、合理地制订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跟踪督查和评价有关工作。
(四)如省、市政策文件对上述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有进一步规定,以省、市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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