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铁律:高企申报主体必须是“公司制企业法人”
根据《 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及2025年执行细则,高企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
• 在中国境内注册;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而个人独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普通/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和税务上均不具备上述条件:
• 无法人资格:财产与投资人高度混同,不具独立财产权;
• 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经营所得穿透至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 无法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正是高企政策的核心红利。
因此,无论其研发投入多高、专利多少,从制度设计上就不具备申报资格。

二、“代申报”常见套路与识别方式
中介机构常采用以下手段诱导企业“走捷径”:
1. 挂靠空壳公司
• 将个人独资企业的研发人员、专利、合同“平移”至关联空壳公司名下;
• 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仅用于申报高企。
识别方式:税务系统比对发现社保、个税、发票主体不一致;银行流水无真实交易。
2. 临时变更组织形式
• 申报前1个月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新设有限公司;
• 但未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仍以原主体名义持有专利。
识别方式: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申报企业不一致;研发费用归集无连续性。
3. 虚构技术许可协议
• 声称个人独资企业“许可”技术给某公司使用,由该公司申报高企;
• 但无真实许可费支付、无技术实施记录。
识别方式:许可合同无备案、无资金流水、无产品落地证据。
广东省2025年已启用“高企申报主体一致性校验系统”,自动比对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社保四源数据,上述操作极易被系统标记。
三、后果严重:不止驳回,更涉信用惩戒
一旦被认定为“包装申报”,将面临多重后果:
• 形式审查直接驳回,不进入专家评审;
• 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高企;
• 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影响其他政府项目申请;
• 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曾通过其他方式违规享受);
• 中介机构被公示曝光,并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合法路径:如何合规转型为高企申报主体?
对于具备创新能力的个人独资企业,建议采取以下合规改制路径:
第一步:注销原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建立独立财务账套;
• 确保公司运营满12个月后再申报(因需提供近一年审计报告)。
第二步:完成知识产权权属转移
• 将原个人名下的专利、软著等,通过转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变更至新公司名下;
• 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第三步:规范研发管理体系
• 建立研发项目立项、费用归集、成果转化全流程制度;
• 确保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社保、个税均在新公司名下。
政策支持:广州、深圳等地对“个转企”企业提供免费工商代办、财税辅导服务,可主动对接属地市场监管或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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