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 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
2. 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令第300号)的中小企业标准;
3. 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 企业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5.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科技部指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归集口径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完成研发项目而专门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设备费:指为研发项目购置或租赁的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费、租赁费、运输费、安装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2. 材料费:指为研发项目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的费用;
3. 工资及福利费:指为研发项目支付的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4. 委托费: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研发项目的费用;
5. 专利费:指为研发项目申请、维持、转让、许可专利权等支付的费用;
6. 其他直接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为研发项目专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试验费、检测费、校对费、翻译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支持研发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公共服务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协调、监督研发活动而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折旧费等;
2. 公共服务费用:指企业为提供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如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计算中心、实验室、试验场地等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等。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主要根据研发费用是否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1.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在按规定摊销的基础上,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核算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算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应当按照研发项目为单位,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对研发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区分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区分本期发生的研发费用和以前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合理分摊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的费用,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3.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核算规范,对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根据研发费用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划分为当期损益或无形资产;
4. 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据实扣除或加计扣除,根据研发费用是否形成无形资产,选择适用的扣除比例,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 企业应当保留相关的研发费用的凭证、账册、合同、报告、证书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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