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2024-01-03 10:12

  一、研发活动的界定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研发活动的判断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要点:创新性、不确定性、系统性和可转化性。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

  二、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材料费用、外部服务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试验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差旅费用、会议费用、专利费用、其他直接费用等。研发费用的归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实际发生、合理合法、准确计量、可查证、可分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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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计扣除比例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规模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 对于其他行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申报和审计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申报和审计应遵循以下程序:

  1. 企业应在每年度结束后,根据研发活动的实际情况,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和核算,填写《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明细表》,并在次年度申报纳税时,将该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2. 企业应按照规定,将研发活动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归档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和核定。这些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的进度报告、研发项目的验收报告、研发项目的成果证明、研发费用的会计凭证、研发费用的分摊依据、研发费用的支付凭证等。

  3.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的申报后,根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审查指引》等规定,对企业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进行审查和核定,确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理数额,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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