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补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装备产品,广州市提供了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为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的30%,其中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二、申请对象
1.装备制造企业:需要在2020年8月以后实现销售,并且是通过企业主导的创新研发,拥有已授权或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
2.申报单位:应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及相关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实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领域,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部件及系统的价值量占装备产品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含)以上。
(五)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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