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和比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比例如下:
(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政策,仍然有效。
二、加计扣除的享受方式和条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企业必须开展符合研发活动界定的项目,即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3. 企业必须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九类费用纳入研发费用范围;
4. 企业必须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区分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不同形式的研发项目,按照相应的比例和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三、备查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企业需要准备以下备查资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级市(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还需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2)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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