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认定和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的申报和管理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需要按照以下的要求进行申报和管理:
1. 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明细表》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清单》,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的内容和数据;
2.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和研发费用核算制度,按照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分摊,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企业应当保留和归档相关的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合同、研发计划、研发报告、研发成果、研发费用的发票、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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