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创新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财税支持措施,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激发了企业的研发热情,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能够降低税负,还能为长期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想运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要事先了解清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
一、未形成无形资产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这指的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投入的费用,这些费用并没有创造出可以辨认的、能够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些费用通常包括直接的研发活动支出,如材料消耗、员工工资、研发设备的折旧等。,它们在会计上通常被计入当期损益,即作为费用直接从利润中扣除。
那么举个例子来加深理解,假设一家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根据这一政策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就是企业首先可以将这100万元作为费用,在计算税前利润时全额扣除。然后,企业还可以额外享受这100万元的100%,即再扣除一个100万元。也就是一年的利润扣除掉200万元再进行缴税。
二、形成无形资产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这是指企业的研发活动最终成功创造出了新的技术、产品、工艺或者改进,并且这些成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被识别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如专利权、版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这些无形资产在会计上需要资本化,即其成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资产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摊销的方式逐渐转移到损益中。
“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其成本的两倍进行摊销,并从税前利润中扣除。
具体来说,由于无形资产没有物理磨损,但价值会随着时间和使用逐渐减少,因此需要通过摊销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将成本分摊到利润中,从而减少税前利润,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将这些无形资产的成本乘以2,在税前进行摊销。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税前利润时,可以扣除比实际研发成本更高的金额,从而享受更大的税收减免。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的研发活动形成了一项成本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根据政策,企业可以在税前摊销的金额为100万元的200%,即200万元,这将分摊在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期内进行扣除。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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