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概述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由其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并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是国家为简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其负担,促进其发展而出台的一项便利措施。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情形,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外设立但其有效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 跨地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汇总纳税企业: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为居民企业;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同一会计制度核算;
-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同一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同一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同一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同一方法计算弥补亏损额;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同一方法计算财产损失扣除额;
-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按照同一方法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
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不适用情形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国有邮政企业、国有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国有石油天然气企业、国有电力企业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总结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是对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由其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并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汇总纳税企业,并对某些情形进行了排除。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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