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一、适用范围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同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双方在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委托方应对委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项目进展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二、会计核算与管理
委托方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委托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委托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委托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委托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费用。委托方应对委托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优势与不足
1、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有以下优势:
1)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
2)可以促进企业与外部机构或个人的合作交流,引入先进的技术和人才,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3)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自身缺乏的研发资源和条件,突破技术难题,开拓新的市场和领域。
2.委托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也有以下不足:
1)委托方需要对委托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受托方出现违约、失信、侵权等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委托方需要对委托项目进行详细的记录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审定,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风险。
3)委托方需要按规定将委托项目的成果转化为自身的产品或服务,并在市场上进行推广应用,否则无法实现预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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