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研发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研发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并将这些活动全部或部分交由外部机构或个人完成的行为。
委托研发可以分为境内委托和境外委托两种情形。境内委托是指企业将研发活动交由境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个人完成;境外委托是指企业将研发活动交由境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个人完成。
二、委托研发费用的核算和认定
1.委托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完成委托研发活动而向受托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受托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等人员人工费用,以及受托方为完成委托项目而实际支出的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
2.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委托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费用按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委托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委托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费用。
三、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限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和管理
企业享受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八《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明细表》,并在主表第十一栏“减:允许列支的其他扣除”中填报可加计扣除的委托研发费用。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些资料和凭证包括:
1.委托研发合同或协议;
2.委托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进度报告、验收文件等;
3.委托研发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委托境外研发的情况下,还应提供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明细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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