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案例
相关资讯
科技成果评价
关于企业做科技成果转化找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如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的讨论还在继续,说明这一问题仍然较严重地存在。
我国技术市场开放30多年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只是今年两会上一些代表的发言,把问题概括的更加明确了:“专家学者有愿望却没精力,企业有需求但没好渠道,政府有号召但难推动,法律有遵循但实操难突破”。这一来,似乎谁都没有办法,成为无解了。
遗憾的是近来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药方,大多仍旧是“搭平台”、“开会对接”、“运用大数据”等。也有一些人又提出要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但似乎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高校领导甚至已否定了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
笔者从多年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实践体会出发,以及根据一直以来对成果转化乃至技术转移的跟踪、思考和研究,认为当前要突破成果转化乃至技术转移难的瓶颈,有效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关键就在于要下力气抓好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其中的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因为科技中介机构在成果转化乃至技术转移中起着关键、核心作用。
中介机构的关键角色作用尚未被充分发现
1.科技中介机构具有关键作用是多角度观察问题后得出的结论
技术经纪人培训教材指出,技术市场的主体是买方(企业)、卖方(科研机构)和中介方(科技中介机构)。在长期的讨论中,大家都看到,一般来说科学家的专长是发现新知识、研发新技术,但科学家缺乏对市场的把握能力,缺乏对资本的引入能力。
而企业家则希望引入的是成熟的技术和工艺,往往抱怨这样的新技术太少。希望有成果的科学家都去办企业,或者所有企业都去搞研发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这两个主体上找解决问题的药方在现阶段是不会有结果的。
另外,长期以来政府、社会各方都在尝试通过加强融资、开展评估、修法立规、政策支持等各种手段促进包括成果转化在内的技术转移。现在全国各地投融资机构一大堆,评估机构也在迅速兴起,成果转化法修改后的三部曲出台已三年,各个部委、地区的优惠政策层出不穷,但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总体效果仍然不理想。
30多年的上述各种试验说明,以上这些工作都是必须的,但不是关键、核心的,关键在于抓好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其中的科技中介机构,以及技术经纪人。在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过程中,存在两种要素,核心要素是人、技术、市场,而后两者恰恰是要靠人来串联、捏合的,这个“人”,主要就是技术经纪人。
辅助要素包括咨询、融资、评估、政策等等,也只有通过技术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有效运作,才能将这些要素带入、汇聚到技术创新的企业中,否则上述要素还是空放着的资源。
2.必须抓科技中介机构是长期以来总结经验教训得出的结果
我国开放技术市场后不久,就开始注意抓科技中介服务工作。上世纪80年代末,最早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先后在各地成立,这时是科技服务的综合机构。
1993年全国第一个常设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成立,此后全国出现了10大技术交易所,科技中介服务开始从综合科技服务中细分出来。30多年来,为了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从上到下坚持不懈地作了各种尝试。总体来看,主要抓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平台建设。各技术交易机构的成立是第一波,其后一些地方先后建立了一批技术超市或技术大市场。近年来则设立了一批地区性技术转移中心。然而实践告诉我们,在技术市场里,转移、交易的是无形商品——技术,平台的作用主要是信息集散(包括供需信息、专家信息、服务信息等),也只能是信息集散。不做成果转化的具体项目对接,只想用“平台经济”的思维抓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就是把无形商品当作了有形商品交易,违背了“技术的无形性决定了其转移交易的隐匿性”规律,其结果只能是隔靴抓痒,而有些自称为“第四方平台”的,更是只能隔岸观火。
二是开展网上技术交易。长三角某省最早实施网上技术交易,其后一些地区、甚至一些民营技术转移机构也开展了网上技术交易工作,但实际都是把线下交易结果拷贝到网上,至今未看到成功的典范。现在不少人认为,今天的网络已发展到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应用区块链技术时代,通过这些手段可以解决技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高效促成技术交易。然而美好的想象至今仍处于无解状态。成果转化乃至技术转移是技术、法律、市场、政策等各方面知识系统运用的复杂过程,此中的具体项目对接,需要靠科技中介机构的技术经纪人与买卖双方面对面沟通,了解买卖双方的诉求,识别供方技术新颖性和成熟度,以及需方的吸纳能力,调解双方利益矛盾等诸多因素,才能促成项目落地。想要通过买卖双方信息透明对称实现网上技术交易,违背了“技术的独创性决定其必定是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规律,完全没有可能性。
三是抓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从2008年至今,最高层面先后认定了400多个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应该说其中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取得的较好成效,但是一方面,这些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有相当多是不做技术转移项目对接的“平台”,现在看将这些平台性质的机构列入“示范机构”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示范机构里的高校和科研所内设的技术转移中心受体制机制制约,作用发挥仍然有限。而民营科技中介机构没有体制机制束缚,可以放开手脚,但目前受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成长规律制约,绝大多数还很弱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多数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意识到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而一些重视抓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没有抓到点上,所以效果难见,这反过来又动摇了他们抓科技中介机构的决心。
从上述长期以来抓科技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工作情况看,各级已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效果与推进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还没有依据辩证思维,没有遵循技术市场规律而行,而是仍然按照一般有形商品市场的规则在做,导致好心却未能取得好效果。
科技中介机构作用难显是为内外因所困
1.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存在看得到却看不清的困局
从最早的科技中介机构出现,到现在已有20多年了,为何有较强能力的科技中介机构依然凤毛麟角?一些地区政府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也有10 多年了,为何难见成效?
原因在于没有看准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瓶颈,所以支持的政策没有帮到点子上。长期以来科技中介机构一直面临着三难问题:
一是项目对接促成难。客观上前些年一般科技中介机构拿不到科技成果或技术需求,难以开展对接。目前通过各种平台,可以较多地获得对接渠道,但又面临如何识别需求的真实性,以及成果的可用性问题。主观上,很多科技中介机构自身专业能力太弱,无法识别技术和成果,缺乏帮助技术转移中有需求一方进行投融资,不知新技术的市场应用前景在哪里,不知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解决,不知买卖双方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不知如何根据新技术特点提供新的商业模式的建议,一句话,在复杂的技术转移过程中,不具备专业能力,难以获得买卖双方的认可和信任,所以难以持续拿到对接项目。上海有“技术经纪人促成5个项目,交易金额达到5000万的,可直接办理入户手续”的人才政策,但两年来至今无人享受到此政策。
二是赢利生存难。绝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促成项目对接后获取中介费,但目前买卖双方肯给的中介费很少,很多中小企业甚至不愿给。一些科技中介机构现在也开始结合技术转移做投融资工作,希望通过投资回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但由于自身专业能力较弱,尚未获得投融资机构信任,成效不明显,这些都导致科技中介机构年度营收过低,于是只能主要通过频繁组织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增加收入,因而做项目对接的时间和精力就更少了,反过来又制约了专业能力的提高。
三是发展做大难。在目前人力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不敢增加招聘人数,所以很难看到较大规模的科技中介机构。更糟糕的是对接项目少,收入也少,专业能力也提高不了,因而后续拿不到项目,收入仍然没法提高,机构也难以做大,三者相互影响、相互纠缠,死死缠住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步子。很强的专业能力和很强的创造赢利的能力是科技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目前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仍然不具备这种基础和条件。
2.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中评价工作存在偏差
各级政府为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推出了一些政策、措施,实施这些政策,少不了进行评价、评估、评审,然而这项具有很重要引导性工作却做的很粗糙。
现在举目可见的是做了2—3年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就是专家,在大学、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就可当技术转移工作评委,不做技术转移项目对接的人却在台上奢谈技术转移经验。
这些人在评估、评审中,看不清哪些机构是技术转移机构,哪些是一般的科技服务机构,对做的好的技术转移机构看不出成绩和特色,对接二连三地提出新概念,表面热闹,实际没有在做技术转移项目对接的机构却大加赞赏。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误人子弟,而且隐性而又严重地拖累了技术转移的发展。
另外,重“平台”轻“机构”的做法应加以重新评估。包括成果转化在内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主要指承担汇集、发布各种信息(包括供需、成果、专家、服务等)、组织各种公益性技术转移活动,而基本不做项目对接的单位。
“机构”指主要做项目对接的单位。搭建部分技术转移平台是需要的,但离开了技术转移项目对接,只搞供需信息对接、组织粗放的项目对接会等活动,就如同足球场上只带球、盘球,看着很热闹,就是不进球,这是没有意义的。
“平台”、“机构”两者作用比较,实践已表明后者远大与前者。但是现在一些地方在技术转移平台已经不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鼓励建设技术转移平台,而较少对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支持,这种战略性评价的偏差更将延误技术转移的发展。
3.推进技术转移还缺乏系统方法的指导
所谓“系统方法”,是指“它从系统的观点出发,着眼于整体与部分、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综合地、精确地考察对象,以达到优化地处理问题。其特点是整体性、综合性与最佳化”。
笔者认为,技术转移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平台、机构、人才、政策、管理运行机制。除“平台”、“机构”外,“人才”是指技术经纪人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工作者。
“管理运行机制”主要指政府推动技术转移平台、机构、人才等发展的办法和举措。应该说这些方面的促进工作都在做,但是做的较粗糙。
一是在“平台”问题上忽东忽西。现在一些地方喜欢把技术转移平台交由企业做,认为这样会比事业单位办的公益性平台效率高。但几年下来,成果转化乃至技术转移的效率并未见到有明显提高。《硅谷生态圈——创新的雨林法则》一书指出:“凡是与创新有关的地方,市场都是非常低效的”。“公共机构承担了远比一般思维中所认为的更加重要的角色”。30多年技术市场的实践表明,政府所属的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因其公益性而不追求赢利,在企业心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在目前技术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时候,其是最合适的。反之,企业办的平台,尤其是私营企业平台很难获得广大企业信任。所以轻易把多年已有的公益性平台改为企业性平台,只能浪费资源、浪费时间。
二是在“机构”问题上混沌不清。不少地方分不清什么是科技中介机构,什么是科技服务机构;什么是技术转移机构,什么是非技术转移机构;什么是技术转移中有关键作用的机构,什么是技术转移辅助机构。于是只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重点自然也就难见到成效。
三是政策上一刀切。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后,多用“后补助”方法。一些地方也照搬照抄用于技术转移支持政策上,但是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科技中介机构尚在困局中,还未长大成熟,以至于出现了一边是政府的有关支持资金用不掉,另一边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科技中介机构却仍然长不大。
四是管理运行机制上作无用功较多。一些地方对技术转移机构认定时,缺尺度,不严格,图数量。首关未把好,看着技术转移机构很多,很红火,但真正做项目对接的技术转移机构没几家,因而后续支持宽泛无重点。考核评估后,如何根据评估结果,依据目的施以奖惩,加以调整仍是模糊不清。上述工作每项缺一点,相互之间又缺少衔接,怎能取得积极成效?
抓住关键点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要把建设重点放到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上
怎样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首先要明确工作重点在哪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步曲”法规中,有的提出要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有的提到要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
2017年9月29日发布的《技术转移规范》指出:“技术转移服务的类型通常包括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就是:“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事业、企业、社团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
这里把是否直接与技术转移相关作为标准进行划分是恰当的,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学技术普及这三项曾经列入科技服务范围的服务,现已明确不列入技术转移服务范围,其机构当然也不能算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这客观上是进行了重点聚焦,很有必要,但是这仍然不够,对规范列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应该狠抓建设、大力支持的重点。
笔者认为这个重点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得出,一是从这些机构能够发挥作用的大小看。包括成果转化在内的技术转移,最重要的是能使一个个转化、转移项目对接落地,成为现实生产力,否则一些服务活动开展的再热闹,但促不成项目对接也是没有意义的。
二是从这些机构自身的活力和动能看。直接做技术转移项目对接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设技术转移机构,一类是独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后者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独立成立的公司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社会民营技术转移公司。前者因为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一个部门,因而他们实质是技术成果拥有方的推销员,而且其运作方式、分配激励、风险承担等方面受体制机制羁绊较多,活力和动能都显不足。后者没有任何传统体制机制束缚,凭着对技术转移事业的热爱,加上生存发展的利益驱动,会更加主动积极开展技术转移项目对接,并不断创新技术转移商业模式。由于这些独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既不生产技术成果,也不生产产品,只提供居间服务,实际就是科技中介机构。因此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独立技术转移公司,以及民营技术转移公司,而且是实际做具体项目对接的技术转移机构,是应该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大力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
2.进一步改进完善支持政策
从上述分析可见,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必须提高专业能力是关键,而专业能力必须经过5—8年,在做包括成果转化在内的技术转移具体项目的积累中才能具备。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把“后补助政策”改成“全程支持型政策”。
即通过认真评估,对真正做项目对接的科技中介机构才给予认定为技术转移机构。对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科技中介机构,给予立项后即时政策支持。定期对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然后确定其是否仍然在做项目对接,以及成效如何,再决定是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对坚持做项目对接的科技中介机构,要给予8—10年的连续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引”、“逼”科技中介机构沉下身子,踏踏实实做好技术项目对接工作,为自身生存、发展打好基础。
3.建立技术转移导师队伍
可借鉴“创业导师”的做法,选取有10年以上技术转移工作经历,一直在做项目对接,并且取得较好对接成效的人做“技术转移导师”。实践证明,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掌握技术转移的真谛,才能理解把握技术转移规律。
目前上海、北京都有一些这样的人,虽然人数较少,但可通过发挥他们作用,产生裂变反映。同时,要让这些“技术转移导师”更多地参与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评估、评审等工作,让他们的经验多渠道扩散,积极引导新进从业者。
4.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帮、教”活动
应该指出技术经纪人培训是必要的,但要在培训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在实践环节的“帮、教”活动。技术转移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想只通过设立中级、高级培训来提高技术经纪人的能力素质是不可能的。
应该更多发挥技术转移协会、技术经纪人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运用沙龙、大讲堂、巡回交流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技术转移导师”作用,开展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理论研讨等形式,积极开展立足于实践的交流。
既集思广益,又对各个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对一、一事一议的指导。协会活动要减少联谊性,增强进益性,真正帮助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科技中介机构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m.auto-fm.com) 成立13年来,致力于提供 、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省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利软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技术改造、瞪羚企业认定、首台套、 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专利奖、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ISO体系认证等服务。关注【科小泰】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科技项目资讯!
相关资讯
- 2022-11-08
- 2022-11-04
- 2022-12-27
- 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