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条件
(一)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实验室;
(三)按规定经广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佛山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单位。
二、“全职新引进人才”条件
(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的一类、二类、三类、四类领军人才和青年储备人才;
(二)博士后;
(三)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
(四)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见附件),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五)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见附件),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六)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佛山市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才;
(七)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才。
三、全职新引进人才申请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佛山市工作。其中,国内人才须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且佛山市是参加社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四)人才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项、荣誉等须在引进到佛山市工作前具有且已持有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证书或佐证材料的签发日期须早于人才劳动或聘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首次在佛山市参加社会保险日期和首次在佛山市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日期。
四、成长奖励和工作经费申请条件
(一)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已与佛山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全职在佛山市工作。其中,外籍人才须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国(境)外人才每年在佛山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
(三)成长为领军人才的,需符合《佛山市重点扶持人才目录》,奖项、荣誉等成长证明材料须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获得,且奖项、荣誉等申请时的依托或推荐单位应为佛山市用人单位;
(四)在佛山市工作期间,佛山市是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唯一地,参保单位、扣缴义务人与用人单位原则上一致;
(五)申请成长奖励或工作经费前在佛山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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