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认定扶持
1. 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10 万元扶持;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扶持;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扶持。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企业的,给予 5 万元扶持。对认定当年企业创新积分位列所在阶段(类型)前 20 名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额外扶持 5 万元。
2. 获得区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扶持 500 万元、200 万元;对于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 200 万元扶持的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后,可申请 300 万元补差。本办法施行后,入选“中国独角兽”“中国潜在独角兽”的广州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并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基地,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只可享受本条款一项扶持。
二、研发创新支持
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照企业获得认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20%给予额外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 100 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 50 万元。
三、股权投资扶持
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按所获投资额的 5%给予扶持,其中独角兽企业最高 200 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 100 万元。
四、场地补贴支持
建设独角兽总部大厦,重点引进和培育独角兽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进驻独角兽总部大厦的,对其认定当年办公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 50 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 100 万元。
五、重点项目支持
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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