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团体标准制定扶持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2024-04-2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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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市监规字〔2023〕1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启动黄埔区2024年度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团体标准制定扶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6日9:00(星期五)至5月8日(星期三)17:00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团体标准的发布单位和团体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前两位。团体标准的发布单位和团体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单位为主要参与单位。

  (三)标准正式发布后3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且申报时仍然有效的团体标准项目,如2024年可申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标准首次发布后在3年内未获得过质量强区政策扶持,但期间组织修订又再次发布的,修订后的标准以首次发布时间起算,可申报标准制定类扶持。

  (四)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2024年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团体标准制定扶持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六)特殊说明:

  1.同一申报者申报团体标准扶持数量每年不超过3个;

  2.药品、医疗器械的团体标准属于本项扶持范围;

  3.标准适用范围未覆盖本区的团体标准,以及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均不属于本项扶持范围;

  4.按标准项目扶持。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单位符合扶持条件的,各自申报;同一标准项目已由本区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申报并获得本区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5.同一标准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各级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资助标准

  主导团体标准制定的,按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5类项目(含药典标准、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扶持总额上限为100万元。经专家评审每年度择优扶持不超过20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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