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24年高质量发展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申报时间、条件、奖励

2023-10-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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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81号)工作要求,结合东莞实际情况,现开展“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乐购东莞’促消费品牌建设”等有关事项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
 

  二、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步行街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所在商圈2023年度内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商圈;

  3.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2023年度内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商圈,于202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开展改造提升直接相关工作,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省级示范特色商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5万元。单个商业步行街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1.品质提升项目。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支持。

  2.引进零售餐饮知名品牌项目。对引进零售餐饮知名品牌,并与知名品牌门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载体给予支持,引进1个知名品牌支持2万元。

  3.促消费活动项目。按促消费活动费用总额(不含消费券、消费补贴)的60%给予支持,单个商业载体最多支持3场活动。

东莞市2024年高质量发展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申报时间、条件、奖励

  三、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新设批发零售企业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

  (1)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企业在该时间段内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3)在该时间段内,批发企业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的批发企业,按其销售额的0.05%给予奖励,单个批发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设立的零售企业,按其零售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零售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批发零售企业稳增长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在2022年及之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3)2022年度批发企业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

  2.支持标准

  (1)批发企业按年度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单个批发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零售企业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单个零售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内贸市场运行监测

  1.支持对象

  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东莞市样本企业和市级批发、零售行业协会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

  (1)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安装信息泵,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数据的样本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数据的其他样本企业,以及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的市级批发、零售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四、支持消费枢纽工程

  (一)支持对象

  1.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统计名录;

  2.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零售网点新增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3.支持对象不含个人、个体经营户。

  (二)支持标准

  对新增营业面积实际投资额(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如购买设备等)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不含装修、租金、人工、办公、接待等费用。
 

  五、支持“乐购东莞”促消费品牌建设

  (一)支持对象

  1.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市商务局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举办的“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

  2.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举办促消费活动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行业协会。

  (二)支持标准

  1.对市商务局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举办“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支付的市财政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2.举办促消费活动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行业协会,按期间促消费活动费用总额(不含消费券、消费补贴)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协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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