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东科〔2023〕73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东科〔2021〕80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包括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和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30日17:00。
二、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支持领域: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五大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
(二)项目申报单位:
1、支持企业或由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牵头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为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含)-2亿元(含),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上年度营业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牵头申报单位为创新联合体的,创新联合体牵头组建企业应满足上述企业条件,且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上年度在莞研发费用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2、牵头申报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满足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
3、鼓励牵头申报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相关参与单位共同申报,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含港澳地区)科技型企业、企业创新联合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负责配合牵头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同一项目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项目立项后,牵头申报单位自动转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不变。
4、牵头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同时申报2项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和2项“揭榜挂帅”研发项目,且申报时有3项尚未提交验收申请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5、牵头申报单位为市外企业的,可以自行申报,但立项时,须将主体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注册设立新的企业担任牵头单位,并承诺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上述企业条件。
(三)项目参与人员:
1、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参与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一般参与人员。项目参与人员应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人员的在职人员,且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比例不少于参与人员总数的80%。
2、项目负责人为1名,应具有统筹领导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须实质性的全程统筹领导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已负责1项(含)以上的在研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的,在项目验收之前,不得作为负责人再申报新的市重大科技项目。
3、项目一般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且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4、禁止出现拉同领域高端知名专家挂名现象。
(四)项目自筹经费要求:项目投入总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自筹资金和市财政资助资金组成。其中,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包括项目前期投入(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年的投入,符合项目专账管理要求)和项目新增自筹经费(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合同结束期间的投入)。自筹经费与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1,且新增自筹经费与市财政项目资助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
(五)项目资助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1000万元,由项目单位根据需求申请,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对特别重大、优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加大支持额度。项目立项后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申请金额,则需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补足差额,保证项目总投入不变。
(六)项目实施周期: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技术领域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申报要求
(一)“揭榜挂帅”研发项目是我市骨干企业围绕创新链的特别需求,凝练提出自身暂无能力解决或只能解决部分问题的科研攻关任务,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向全社会发榜公布,征集揭榜方开展重点攻关或共同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特定项目。
(二)“揭榜挂帅”研发项目的参与主体分为“发榜方”和“揭榜方”。其中,“发榜方”应为市内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联合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科研条件和场地应用条件,能承诺并有能力保障项目研发的科研投入,能提供实施项目必要的支持和配套条件;“揭榜方”应为市内外(含港澳地区)科技型企业、企业创新联合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拥有稳定的人才团队,能够完成研发任务,且与“发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榜方”提供技术需求,为项目资金投入主体,单个项目资金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含);“揭榜方”为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时应一并提出申请市财政资助额度。项目总投入由“发榜方”提供的自筹资金投入和市财政资助资金组成,具体比例参照上述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要求执行。
(四)“发榜方”对项目自筹投入资金的核算周期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到期结束之日。
(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和不超过“发榜方”与“揭榜方”双方签订并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的项目委托协议支付金额,采用事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资助。
(六)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
(七)项目参与人员及其它要求参照上述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要求内容。
四、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配套项目申报要求
(一)本次受理的配套项目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验收通过,且已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备案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项目实际验收日期或项目管理部门下达验收结论的日期属于该时间范围的均可申报。
(二)配套标准及额度:
1、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对牵头承担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1000万元;对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的,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2、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并获资助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0万元。
3、对单个单位牵头承担、参与或牵头承担子课题之一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所获资助总额为2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在项目验收通过且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或产业化后,市财政按照国家实际到位资金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额度50万元。
(三)市财政配套资助额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市财政配套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5%。
(四)无自筹投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项目验收后在我市无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或无新增营业收入的,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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