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在惠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和运营。其性质可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
(二)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研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超过1500万元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研发、技术服务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5人,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适当放宽。
(四)拥有开展研发试验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科研场地,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具备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经费、内控等管理制度和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
(六)未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无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逾期未结题项目。
二、认定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并按规定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优惠。
三、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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