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提升汕尾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汕科字〔2019〕119号)的有关规定,针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2023年度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三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系统填报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0日17时。
二、申报对象
规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在汕尾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研发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万元。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已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
4.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应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总人数的50%。
5.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四、补助政策
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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