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发展,开展2023年度汕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三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专业孵化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专项资金,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建立了融资授信的合作关系;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15家以上。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8.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
二、补助标准
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申报时间
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4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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