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穗南人社规字〔2023〕5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树立示范典型,现开展2023年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提交到所属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认定(评价)条件
(一)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非自有物业的,示范基地服务场所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普通基地服务场所从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
(2)能够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场地),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示范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普通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
2.具有专业管理运营
(1)创业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示范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2年;普通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4)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落实基地的日常管理,为创业群体提供孵化服务。示范基地要求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普通基地不少于3人。
(5)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政策,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积极发动或推荐在孵创业实体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7)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3.具有创业孵化服务
(1)具有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指导师资和创业指导人员不少于3人,普通基地不少于2人。
(2)协助申报认定当年成功孵化的创业实体申领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完成率不低于30%。
(3)积极帮助在孵创业实体争取投融资支持。推荐融资对接覆盖率不低于30%。
(4)自主举办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政策宣讲会、创业打磨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等。其中,示范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6场,普通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3场。
4.具有创业孵化成效
(1)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普通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15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80人。
(2)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
(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二)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和办公场所在本创业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续签),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不超过5年。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3.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的(仅与基地为租赁关系,未签订孵化协议)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创业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三)其他规定
1.创业孵化载体已取得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称号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
2.凡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评价满2个自然年的基地(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应当参加评价。无故不参加评价或者评价不达标(包括各级人社部门的基地评价工作的情况)的基地将被取消其基地资格。
3.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应优先参与上级基地评价,不参与区级基地评价工作。
4.创业孵化载体参加上级基地评价不通过或整改后仍不通过被取消称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价结果,取消其区级基地称号,并收回牌匾。
三、政策扶持
(一)一次性扶持补贴
1.对新认定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为南沙区创业基地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且按原办法发放补贴的区级基地,经本办法评价通过后按对应级别给予补差额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对已享受上级资金扶持的基地,可叠加享受区级资金扶持。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南沙区创业基地经评价后,提升等级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在原已享受一次性扶持补贴的基础上给予补差额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本项目可与工作补贴同时享受。
(二)工作补贴
1.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通过评价,结果为达标及以上等次的,给予基地运营主体20万元的工作补贴。
2.南沙区创业基地经评价后提升等级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可给予基地运营主体20万元的工作补贴。经评价后基地等级不变的,不享受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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