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0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报产品应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成套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及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批)。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入库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评审主体责任,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将项目审批再次委托到县级及以下。
(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规范项目评审流程,加强项目评审结果现场核查,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企业进行100%实地核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一)首台(套)装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首台(套)装备资金申报通知;
(三)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专家评审、项目排序结果;
(四)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首台(套)装备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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