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绩效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申报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17:00前填报材料。
二、评估对象
2022年及以前经认定(立项)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原则上,已认定(立项)成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自动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其项目名称原则上按照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名称填写,并将省改为东莞市(例如:广东省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填写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申请书中的项目名称一般为“东莞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评估内容
从四个方面评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21年、2022年的运行情况和建设成效:
(一)研发情况:研发活动、研发投入、产学研合作、管理机制等。
(二)研发条件:依托单位规模(营业收入、上缴税费、研发投入、社会效益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和场地配置情况等),科研平台及项目承担情况。
(三)科研能力:人才队伍实力(包括研发人员构成、中心主任和技术骨干等)。
(四)建设成效:知识产权、标准、论文等相关成果,新材料、新部件、新工艺、新产品等技术成果,科技奖励,其它标志性科研成果等。
(五)其他:增资扩产、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实践)的研究生、卓越工程师数量等。
四、评估结果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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