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3. 申报产品应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4. 成套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及以上。
5.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6. 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二、注意事项
1. 申报单位应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的年度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填写《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发明专利证书、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到账凭证等。
2. 申报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将项目审批再次委托到县级及以下。
3.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规范项目评审流程,加强项目评审结果现场核查,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企业进行100%实地核查,确保项目真实、合法、有效。
4.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入库项目录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地市项目入库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首台(套)装备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项目计划。
6. 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拨付首台(套)装备资金,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
7. 申报单位应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8. 申报单位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报首台(套)装备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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