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现开展2023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认定条件
所有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山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
1.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2.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3.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1)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同时还需符合以下基本经营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4.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二)认定标准
首次认定企业对象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两类。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本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止(不含当日)在我市经营不满1年的企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是指本次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止(不含当日)在我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
第一类:新引进总部企业。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2.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二类: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年度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3.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三类: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三、扶持奖励
(一)经营贡献奖
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三)人才奖
对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名额,奖励名额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分配,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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