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滨海湾发[2022]6号)、《关于支持港澳人才在滨海湾新区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滨海湾发[2023]8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港澳人才集聚东莞滨海湾新区创新发展,现将2023年滨海湾新区港澳人才创新创业扶持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31日。
二、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启动资助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资助:
1.企业经营奖励。在新区注册登记满6个月,发生实际经营(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且主营业务属于新区数字经济、新能源、生命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通过新区评审。
2.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参加国家、省或市级相关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等次的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且核心团队以获奖项目在新区注册成立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并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的,按获得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要求参与的比赛须是近两年举办的,以参赛通知的比赛时间为准。
3.资助计划配套奖励。获得以下资助计划之一的港澳台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且已经在新区注册成立企业并处于正常经营的 (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确认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 配套奖励。申请资助须是近两年发布的,以通知发布的资助时间为准。资助计划包括: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等资助。
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租金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在新区注册登记时问不超过3年,在新区签订租赁合同,通过新区评审,可申请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租金标准不高于新区市场租金水平,享受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补贴,补贴时长为3年。按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80%,第2年60%,,第3年40%。《暂行办法》发布前已享受新区场地租金补贴优惠的企业,或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且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可享受补贴。
四、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培训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参加以下机构举办创业培训或技能培训产生费用支出,并通过新区管委会审批的:1.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2.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3.由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
(二)补贴标准
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培训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且不可与新区其他培训补贴叠加享受。
五、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长奖励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获得机构(基金)投资人民币达2000万元以上;2.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二)奖励标准
给予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六、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重点项目奖励相关事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获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2.入选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团队以及其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
七、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贷款贴息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前,未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的;2.成功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且在贷款年度内吸纳港澳台人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港澳台人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不含其创业团队中的港澳台人才)。
(二)补贴标准
1.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每家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2.吸纳港澳合人才就业的企业,按15万元/人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每家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 300万元,贷款贴息时长不超过2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 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实际贷款利息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为准。
八、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通过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
(二)补贴标准
按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担保费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
九、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上市奖励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在新区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已通过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获得在中国青创板上板。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活动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经新区管委会批准,企事业单位面向港澳台人才及其企业举办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人才交流活动,参加活动的港澳台人才≥40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补贴标准
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参展补贴相关事项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经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成功申请参加新区管委会组织的展会活动或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
(二)补贴标准
按不高于实际支出的50%给予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最高10万元。企业申请市参展补贴与新区参展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参展实际支出总额。
十二、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台创新创业基地。
(二)奖励标准
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的创业孵化载体或港澳台创新创业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根据就高补差原则给予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
十三、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首次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以货币形式获得实际投资的。2.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3年内成功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的。3.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功申请并首次在中国青创板挂牌的。4.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成功申请并首次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或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5.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台人才创业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仅限于H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十四、港澳台人才个税补贴
(一)申请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新区创业就业(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年缴税额达2.5万元及以上;2.尚未认定为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
(二)补贴标准
按港澳台人才在新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由管委会给予财政补贴。
十五、港澳台人才就业奖励
(一)申请条件
港澳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已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2.首次与新区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除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在新区实际工作时间满12个月。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给予港澳人才5万元奖励。
十六、港澳台人才实习补贴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高校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展翅计划”等计划进行实习,且实习地点在新区;2.实习时间满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补贴标准
1.本科生,每人每月5000元。2.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0元。3.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0元。
十七、港澳台人才综合补贴
(一)申请条件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港澳台人才及其父母、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在新区创业或就业。
(二)补贴标准
1.本科学历人才补贴3万元,一次性发放;2.硕士学历人才补贴6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3.博士学历人才补贴20万元,分三年按3:3:4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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