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以及《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指南部分内容的通知》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批资助和嘉奖类)申报兑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
二、国内(包括港澳台)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2023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以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顺序权利人获得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对其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规定费用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公告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规定费用按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标准计算)进行资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再资助。
三、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对在马德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台港澳地区成功取得境外注册的商标,资助3000元/件,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9000元。
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资助
(一)对获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试点期间每年支持工作经费10万元,通过考核验收并考核成绩优秀的(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未通过考核或通过考核成绩未达到优秀开展新一周期试点工作的不再提供工作经费;
(二)对获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一次性支持30万元;
(三)对获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试点期间每年支持工作经费5万元,通过考核验收并申报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
(四)对获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五)高新区、江东新区按县(区)标准执行。
五、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的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 5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
(三)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该配套奖励。
六、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的资助
对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且当年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给予通过“初次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补助2万元,待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后再补助3万元。
七、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
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
八、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资金扶持
对新获得以“河源某某”“县区某某”命名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给予资金扶持。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一)对通过河源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发生的贷款且履行了正常还贷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支持,按贷款利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
(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对企业委托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产生的综合评估费用,以不高于综合评估费用实际发生额的原则予以资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10万元。
十、对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的补贴
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外知识产权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的项目,按照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对新获认定的河源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资助
(一)评定为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
(二)评定为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
十二、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资助
引进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十三、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的一次性资助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法人专利代理机构,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十四、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新招聘专利代理师的资助
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新招聘的专利代理师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该机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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