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东莞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2024-03-0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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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东莞市2024年博士后资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下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称“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下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称“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服务于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其他引进博士后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2月31日网上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5日内提交纸质材料。

2024年东莞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三、资助内容及要求

  (一)建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在批复首名博士后入站后接受申请。

  (二)进站资助。市财政对新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给予进站资助。分别在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接受申请,按年度拨付资助资金,用于博士后生活补贴。

  (三)特约研究员资助。市财政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特约研究员给予特约研究员资助,主要用于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等支出。

  (四)学术交流资助。市财政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开展学习、做访问学者等短期进修的在站博士后、特约研究员,给予定额补助,凭有关学术交流凭证及费用票据申报。

  (五)探亲补助。市财政对设站单位从优秀外籍博士和留学博士中招收的、主要家庭成员在国(境)外居住的博士后人员和特约研究员,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探亲补助,据实报销,主要用于其本人的交通费支出。

  (六)出站资助。市财政对出站后选择来(留)莞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或在莞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接收单位(或所创办企业)出站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在莞自主创业的,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国(境)外人士除外],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七)配套资助。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博士后资助项目的,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待遇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

  (八)奖励资助。市财政对获得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设站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表彰奖励的设站单位和人员给予1:1配套奖励。对主动为我市设站单位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机构给予奖励资助。

  (九)公共实验室启动资助。市财政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启动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平台管理服务、设备仪器购置或租赁。科研软件购置、实验测试、导师指导等相关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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