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惠府办〔2023〕20号),为做好2024年度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支持制造业方向) 资金组织发放工作,现开展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支持制造业方向)资金项目入库工作,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于4月1日前将推荐函、企业申报材料、推荐项目汇总表正式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申报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是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单位。申报单位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市信用中心核查结果为准)。近3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二)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助、采购强链产品奖励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新型储能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新型储能行业范畴(新型储能产品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或者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并在《惠州市新型储能产业强链产品清单》所列范围内。动力电池企业列入支持范围,同等享受该申报指南所列政策。
(三)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
三、用电补贴
对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工业产值增速10%(含)以上的新型储能制造业企业,按上一年度生产性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贷款贴息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度用于购置生产设备的贷款,按年利率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限内,按年支付以实际发生利息天数计算。
1.单个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贷款额1-5亿元(不含)的,累计补贴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单个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贷款额5亿元(含)以上的,累计补贴额度最高为5000万元。
2.若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的贴息补助,则计入政府贷款贴息额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叠加资助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10亿元(含)以上的新建和扩建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根据当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资金,申报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不超过此期间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均不含土地购置费),以两项中较低数作为奖励资金计算基数。
六、采购强链产品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采购使用强链清单内产品,对单笔采购额超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单笔采购额不高于5%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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