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黄埔区内化妆品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企业(机构)、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积极投身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科技攻关,加快解决优质功效化妆品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卡脖子”问题,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备案)扶持项目(“美谷10条”)的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1日-3月29日下午17:00前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并完成纸质材料的提交。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时以及扶持资金申报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化妆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的除外),且应为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所载明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所载明的化妆品注册人。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证书取得日期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载明的批准日期,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证载明的备案日期为准)。
(三)自2023年起至2025年,每年定期申报前一年度的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注册(备案)扶持项目,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政策有效期届满后半年内的期间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四)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申报者未在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或办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证前1个月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书面告知的(《告知函》的模板及报送方式要求详见附件)。
2.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已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又或者由申报者已主动注销备案的,不予扶持。
3.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处于变更、责令改正中的,在变更、责令改正完成前不予扶持。
4.申报扶持时,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所涉知识产权权属发生纠纷的,尚未明确认定相关权属的,不予扶持。
(五)申报者自领取本扶持资金起3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主动退回已领取的扶持资金:
1.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的。
2.用于申报本扶持的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因存在安全问题等,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的。
三、资助标准
(一)对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按单个扶持项目注册(备案)费用的30%给予扶持。列入扶持范围的注册(备案)费用应为已形成用于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新功效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的申报样品后的实际发生费用,主要包括:样品检验检测和实验验证费用、试剂耗材购置制作费用、由国内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引进的服务费用、注册(备案)申报资料制备费用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费用(不包含化妆品新原料、新功效化妆品尚处于研发阶段的相关发生费用),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注册(备案)费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费用为准。
(二)属于新功效宣称且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属于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的且不属于新功效宣称的其他新功效化妆品,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四)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染发、除臭、防腐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属于全球首创,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功能或作为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去屑剂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六)属于国内外首次使用且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列类别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七)属于境外已批准使用且在国内首次批准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八)属于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而获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的,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牙膏已使用原料目录》为准。
(九)单个申报者获得多个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十)单个申报者每个申报年度可享受最高500万元。
(十一)对符合本扶持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兑现扶持资金:
1.对符合前述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申报者在取得新功效化妆品注册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而作为申报项目的新功效化妆品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则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2.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第(四)项至第(六) 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从事化妆品新原料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仅从事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业务的除外)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3.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办法》有效期内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所生产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产值或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4.对申报项目符合前述第(四)项至第(六) 项任一规定的,申报者为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50%;在《办法》有效期内以使用了作为申报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在本区实现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剩余50%。
5.对符合前述第(七)项、第(八)项的,申报者在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证后,即可申请兑现经认定的全部一次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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