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各区农业农村局、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规程》(T/GDNB 148-2022)及《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大湾区菜办〔2023〕5号)要求,我办对截至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由各地报送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检查、社会公示等程序,共认定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第十二批)404个,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市(州)加强对本辖区认定基地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认定基地将产品经溯源管理平台赋码流通。请获认定的生产基地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维护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品牌信誉。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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