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2024年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标准
1.原则上是地级以上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二、监测对象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列入2024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连续两次监测合格本次免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5。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对于本年度拟申报与列入运行监测的企业,将“是否在财政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本年度开始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延期监测。
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的监测一并进行。
三、扶持政策
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厅名义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电子资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与整本电子扫描件。各地于5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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