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中山市企业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做大做强,高质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现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合字〔2023〕5号),开展2024年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依法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3年无违反境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三)对外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正常运营,按规定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外投资项目。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按照境外投资合作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对外投资项目,给予以下2个项目的支持:
1.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1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统保平台项下保险费用。对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每个境外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二)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经市商务局备案的境外投资合作经贸活动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出访人员的往返机票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单位每次活动获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机票费以经济舱机票费为支持标准。
三、支持时间
所有项目费用支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其中:经贸活动实际出访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投保海外投资项目保险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保单出具手续,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项目不得重复投保。
四、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申报,并将纸质资料(一式一份,胶装成册)提交至所在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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