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格
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均符合资格申请资助。不论是从事制造或服务行业,或是否已在内地、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经济体有业务运作,均符合资格申请资助。
二、资助金额
资助按对等原则提供,即政府最多资助个别项目总核准开支的50%,而企业须以现金形式承担不少于该项目总核准开支的50%。在基金的申请期内,每家企业的合共最多可获资助核准项目及最高累计积资助上限分别为七十个核准项目及港币七百万元正。
三、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发展品牌:品牌发展策略与计划制订、品牌定位及形象设计及市场调研、品牌推广等。
2. 升级转型:新产品设计、新技术引进、管理体系提升、生产自动化等。
3. 拓展营销:内销市场研究、内销策略与计划制订、内销渠道建立、产品/服务推广等。
四、注意事项
1. 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并没有委派或指定任何顾问服务公司或机构提供与专项基金相关之收费服务。
2. 申请企业有责任及时和详实填妥申请表格,并提供所有证明文件。
3. 资料不全及不正确或会影响有关申请审理。
4. 任何人以欺诈手段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财物/金钱利益,属违法行为,会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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