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工信〔2023〕22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22〕7号)、《潮州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告知函》(潮财工函〔20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2024年市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本地区辖区内开展工业节能技术改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2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工业节能宣传和能力建设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2024年市、县、区行政机关开展工业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宣传培训、专家评审验收、政策研究、交流合作等,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潮州市(2023年度)清洁生产企业”的单位给予一定资金直接奖励,奖励资金额度将根据当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数量实际情况,确定每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奖励不超过4万元,开展简易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潮州市区域内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节能降耗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项目,尚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在县区级以上工信部门立项,且在2023年6月21日(含)至2024年6月20日(含)已通过工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完工项目;
(二)项目承担企业近二年经济运行良好(包括纳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曾获得国家、省节能降耗、节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获支持项目已完工的,需进行完工评价(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四)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各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综合利用量不低于2万吨/年;
(六)设备投资不低于40万元。
三、申报项目数量
申报项目数量分配按市直、县(区)、凤泉湖高新区为基本单位,工业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基本单位不超过3个,全市不超过12个;工业节能宣传和能力建设项目原则每个基本单位1个,全市不超过5个。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两个项目。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于2024年6月25日下班前一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节能与民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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