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和意义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为了提升我区的营商环境,促进商业投资领域的高质量发展,我区组建了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并先后制定了《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荔府办〔2017〕65号,下称“65号文”)与《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荔府办〔2017〕76号,下称“76号文”),在招商引资和促进企业发展、提升我区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前述65号文和76号文有效期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1月届满后延期一年,避免荔湾区招商引资政策空白所导致的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经济活力下降等问题,同时进一步吸引优质项目、促进商业企业稳步发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
(二)编制意义
我区地处广州中心城区,是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引擎“广佛极点”的核心区域,区位优势突出、文化底蕴深厚、营商环境良好、产业政策丰富。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升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工作投入、优化招商服务,以此吸引了一批优质企业落户我区,引入了数批优质项目。但针对当下激烈的投资营商竞争,原65号文、原76号文所规定的奖励政策已不适应当前的招商引资工作。本次制定的《办法》在吸纳原65号文、原76号文优质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各省、市及地区的先进经验,对优质企业扶持对象、企业奖励门槛、资金奖励力度、奖励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与原65号文、原76号文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是拓宽了“优质企业”的定义。《办法》对于奖励扶持对象采用了概括性的定义,删除了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等的条件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奖励扶持对象的范围,使更多的优质企业能享受到《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是增设多项奖励名目。《办法》在招商引资的奖励名目中设立如落户奖、成长奖、贡献奖、用地奖、改造提升奖、人才奖等奖励,对象包括了各类500强及总部企业、新增“四上”企业、经济贡献达标企业、改造提升达标企业以及符合条件企业的高管人才等,通过奖励对象的多元化、奖励标准的层次化,着眼于推动本区企业长期、高质量、稳固发展。
三是增大奖励幅度。为应对当前日益激励的投资营商环境,《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大了对优质企业奖励的力度,同时简化了奖励程序,增强奖励政策的可操作性,以达到有效、直接地将各项奖励扶持落实到优质企业中。
二、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条款包含了优质企业的定义、实施主体,奖励政策的名目、申请条件、奖励数额、最高奖励额度、一企一策原则、最高限制原则、不重复享受原则及时效等条款。
(一)实施主体。《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与具体实施,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协助实施。
(二)优质企业定义。《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我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对我区经济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优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三)奖励政策名目。包括企业落户奖、企业成长奖、经营贡献奖、骨干人才补助、办公用房补贴、品牌提升奖励、企业人才入户教育支持、招商引荐奖励。
(四)奖励数额、最高奖励额度。《办法》对各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名目对应的奖励数额、最高奖励额度详见《办法》的第四至十一条。
(五)一企一策原则。指对我区的区域经济实际贡献、产业集聚引导有重大、突出作用的企业,可经充分协商后实行“一企一策”政策,奖励范围和力度可突破本政策规定。
(六)最高限制原则。除企业落户奖外,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依据本办法所享受的奖励、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该企业该年度的区域经济实际贡献总额。
(七)不重复享受原则。指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上级多项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若符合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以上级政策规定的为准。
(八)时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因《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荔府办〔2017〕65号)已于2020年12月7日有效期届满,为解决政策未兑现的空窗期,对企业2020年度奖励扶持适用本办法。
三、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一是区政府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利用微信等新媒体广泛推送;三是广泛通过院校、招商合作机构等途径深入开展宣传解读。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适时采用政策宣讲、座谈会、印发政策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