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荔府办规〔2023〕1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广州市荔湾区进一步促进优质企业发展办法资金支持事项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8日。
二、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申报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综合实力较强、产业效益较好、成长性较高,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导向,对荔湾区产业发展产生一定效益的优质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三、奖励事项说明
(一)企业落户奖
鼓励引进以世界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本市内设立的最高级别机构;鼓励引进以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作为母公司、总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企业,且是其在荔湾区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上述企业,在商事登记当年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商事登记次年及以后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成长奖
对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在荔湾区一次性完成实缴入资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达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的,按其入资当日等值人民币的8‰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经营发展奖
对实现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结合企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增长等实际情况,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四)品牌提升奖励
荔湾区优质企业本部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奖励;对多次获评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荣誉低于企业历史所获最高荣誉的不予奖励;已获得荣誉后于下一年度以后的评选提升至更高层级荣誉的,按照荣誉奖励的差额予以补足。
(五)招商引荐鼓励
鼓励投资项目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引荐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有多个引荐人的由项目方明确一个作为代表)协助荔湾区开展招商工作,对引荐人引荐企业成功在荔湾区注册,注册当年度或次年度新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每引荐1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引荐人引荐世界企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荐中国企业500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荐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成功在荔湾区登记设立项目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目具有上述多重资质的,每个项目按最高级别只奖励一次。
(六)骨干人才补助
获得本办法以上条款扶持的优质企业,每年可从荔湾区对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中安排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用于企业骨干人才补助。
(七)其他事项
对于集团型企业,集团企业可以申请将子公司营业收入(须为同一行业子公司)予以加成计算,作为申请对应奖励的条件。荔湾区存量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适用于本申报指南奖励范畴。
本申报指南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荔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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