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2024-07-1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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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穗埔水规字〔2023〕2号),现启动2024年节约用水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4日-2024年7月31日,需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的递交。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节水工作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或机构须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两年内未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生产用水单位上年单位产品取水量优于现行广东省定额领跑值的。

  2、工业生产用水单位上年单位产品取水量或单位产值取水量至少同比减少20%。

  3、使用非财政资金进行节水改造和积极创建节水型载体,并获评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的。

  4、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5、利用市政水质净化厂再生水用于生产的。

  6、开展合同节水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024年度黄埔区节约用水奖励申报时间、条件要求、资助奖励

  (二)申请“节水优秀贡献个人”称号的个人须符合信用管理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2、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在推动合同节水、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4、举报或者制止擅自取市政供水管网水的行为,且查证属实,节约水量超过500吨的。

  5、在市政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说明:获得的相关称号、证书、报告、通知或批复的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即2023-12-29至2026-12-28)。
 

  三、资助标准

  获得“节水工作优秀单位”称号的单位按最高1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部分或全部使用区级以上财政资金的单位不予奖励,仅通报表扬。

  获得“节水优秀贡献个人”称号的个人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务员及事业编制的公职人员不予奖励,仅通报表扬。

  说明:本奖励可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发改规字〔2021〕1号)第四条第七项补贴重复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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