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奖励
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等环节给予资金补助。具体的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事后直接资助,按照首台(套)装备的销售额或者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或者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有一定的上限。例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指南》规定,资助金额不超过规定期限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国内(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
2. 申报产品应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实现销售和量产。
3. 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装备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4. 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
6. 装备产品的申报单位与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
7. 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在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三、业绩考核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等环节实施业绩考核制度。具体的业绩考核内容包括技术创新、市场占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一般为制定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机制,实施考核激励,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例如,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和用户,按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对其在技术创新、市场占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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