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和培育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升汕尾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科字〔2024〕181号)要求,开展2024年度汕尾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受理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1日下午17:00。
二、资助标准
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法人,在汕尾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15%以上;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为20%以上。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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