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汕府办〔2023〕21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企业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汕尾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汕尾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汕科字〔2019〕119号)的有关规定,开展2024年度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二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系统填报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17时。
二、资助标准
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1.在汕尾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
2.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研发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50万元。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已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知识产权。
4.申请认定的研发机构应拥有技术带头人和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总人数的50%。
5.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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