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肇科〔2021〕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引导和扶持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为科技创新提供平台支撑,现开展2024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至10月21日17:00。
二、申报要求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的组织或机构。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可以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肇庆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肇庆,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肇庆,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半年以上(原则上为2024年3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
(三)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四)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总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八)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九)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
(十)申报人和申报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三、支持政策
(一)对于已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通过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和培育。由市、县(市、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要求高校、科研机构从学校、院所层面建立长效支持建设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有效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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