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和产业优势,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启动2024年度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1月15日17:00。
二、申报领域和数量
围绕国家和广东省重大战略需求,突出澳方高校特色优势学科领域,实现粤港澳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本年度在集成电路领域建设联合实验室1家。
三、建设方式
联合实验室由澳方高校牵头,联合粤方或粤港双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申报,应至少包含1家粤方单位。
澳方牵头单位应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高等院校,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和基础,每家单位限申报1项。
鼓励获得澳门《科技企业认证计划》认证的重点科技企业参与。
粤方参与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运行管理规范。
港方参与单位应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企业,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和基础。
四、申报条件
1.近3年(2021年以来),澳方牵头单位同粤方单位之间应有实质性合作研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作机制,有开展深度合作研究的平台机构、科技人员、科技交流及共同科研成果,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较强,在人员互访、研究生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前景。
2.澳方牵头单位应承诺实现联合实验室长期运转,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其中资金支持不低于澳门科技基金的资助金额。每家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且集中的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科研实验条件,支撑联合实验室建设。
3.联合实验室主任应为澳方牵头单位正式员工,在联合实验室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依托单位应赋予实验室主任在科研组织、经费使用、人员选聘、成果转化等方面自主决策权。联合实验室可实行联合主任制,根据需要,在粤方或港方聘任实验室联合主任。
4.联合实验室项目组科研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澳方牵头单位实际参与的骨干科研人员不少于15名,共建单位实际参与单位骨干科研人员合计不少于15名。项目组人员只能参与1家联合实验室申报,属于已立项的联合实验室项目组人员不可参与新的联合实验室申报。
5. 3年建设期内联合实验室澳方同粤方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不少于10项,澳方科研成果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转化不少于1项,粤澳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60篇,联合申报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5项,组织粤澳科研人员互访不少于50人次,举办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10场次,粤澳联合培养研究生不少于20名。
6.牵头单位应与联合申报单位围绕联合实验室建设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情况。
7.澳方参与单位配套投入应满足澳门科技基金相关申报要求。
五、评审与支持方式
采取竞争性评审,择优立项,拟立项1家。
建设期,广东省级财政经费给予每家联合实验室1000万元人民币/家,澳门科技基金资助强度为1300万澳门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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