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东部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推动东莞新材料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松山湖发〔2023〕16号),现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
二、申报对象
依法在东莞新材料产业基地或东部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在基地纳税并经松山湖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的新材料或智能制造企业(注册满6个月)。
本次申报政策资金扶持的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
三、新材料产业资金
(一)加快大项目建设、达产奖励
1.开工建设奖励。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 , 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2.投产上规奖励。项目在土地成交后24个月内投产并统 计上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二)支持引进科技含量高的优质项目
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获国家、省资助的3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三)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
按每年实际总投入(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和产业化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外协费等)的20%进行资助,三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配套资助
按照新材料保险投保年度保费的20%进行资助。对首次纳入该补助项目的新材料生产企业,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提升新材料企业制造竞争力
按照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六)加大环保投入和环保扶持力度
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环保服务费用及相关环保设施的固定投入部分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四、东部智能制造产业资金
(一)加快大项目达产
1.开工建设奖励
在土地成交3个月内开工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50%)的,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2.投产上规奖励
在土地成交后24个月内投产并纳入规模企业统计表内的,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二)支持平台建设
按平台开发建设费用的20%给予建设主体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智能化改造
1.按企业购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或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按企业获得国家、省进口贴息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四)信息化建设
1.获得市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5G融合应用项目、大数据平台项目奖补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2.规模以上企业开展上云服务,按实际发生额的4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五)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按单个项目实际购买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重大突破性技术研究配套奖励
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获国家、省资助的3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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