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二批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10月31日。
二、引优育强奖(一)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三、引优育强奖(二)
对新认定的且经营1年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民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聚客引流奖(一)
鼓励旅行社开发南沙特色精品旅游线路,对组织游客来南沙旅游消费的旅行社,按组织人次给予年度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年度组织超过2000人次游客“南沙一日游”的,按每人次1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年度组织超过1000人次、2000人次、3000人次游客来南沙旅游并住宿的,分别按每人次20元、30元、4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年度组织超过500人次境外游客来南沙旅游并住宿的,按每人次8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五、聚客引流奖(二)
对组织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出入境和住宿的旅行社,按组织人次给予年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1.对组织境外邮轮游客通过南沙入境的旅行社,根据实际入境人数按每人次12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对年度组织超过2000人次境内游客搭乘以南沙为母港始发国际邮轮出境游的旅行社,按每人次50元标准给予奖励;
3.对安排邮轮游客在南沙区住宿的旅行社,按每人次每晚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六、聚客引流奖(三)
对接收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的旅行社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给予不超过10万元管理服务补贴。
1.对认证合格并取得南沙专用导游证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所属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一次性管理补贴;
2.对持南沙专用导游证在南沙执业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当年度带团满30天、满45天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每人2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所属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管理补贴。
七、提质增效奖(一)
对在南沙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文旅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八、提质增效奖(二)
对符合规定的新建或改造旅游项目的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景区信息化等旅游服务配套设施且没有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按单个项目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九、创优评级奖
(一)对新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800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给予150万元、40 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评市级红棉三星、红棉二星、红棉一星的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对新获政府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和旅游特色村、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研学旅游基地等各类旅游相关示范荣誉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促宣推广奖(一)
对举办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南沙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的,活动实际投入总金额超过20万元且没有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分别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5%、30%、40%、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促宣推广奖(二)
对组织开展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南沙旅游宣传推介(参展)活动的,活动实际投入总金额超过5万元且没有享受财政资金支持,分别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5%、30%、40%、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守信激励奖
对“信易游”示范企业,根据企业对信易游人群的优惠补贴金额给予差额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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