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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管理,总结建设经验和发现问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一)单位填报材料:截至2022年2月28日;
(二)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初审:截至2022年3月11日。
二、评估对象
2020年(含)前经认定(立项)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三、评估内容
从四个方面评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2019年、2020年的运行情况和建设成效:
(一)研发情况:研发活动、研发投入、产学研合作、管理机制等。
(二)研发条件:依托单位规模(营业收入、上缴税费、研发投入、社会效益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和场地配置情况等),科研平台及项目承担情况。
(三)科研能力:人才队伍实力(包括研发人员构成、中心主任和技术骨干等)。
(四)建设成效:知识产权、标准、论文等相关成果,新材料、新部件、新工艺、新产品等技术成果,科技奖励,其它标志性科研成果等。
四、评估要求
(一)填报要求
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务必参加本次绩效评估,并按要求填报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申请书或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申请书。若不参加绩效评估,取消其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资格,依托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影响后续承担国家、省、市科研项目承担。
(二)合并调整要求
对于拥有多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应对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整合,原则上,相同技术领域的要进行合并,只参加一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不同技术领域可以参加不同技术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
(三)信用要求
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要全面、完整填报相关数据资料(填报说明见附件1),数据资料将作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后续管理依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撤销其资格,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影响负责人及团队后续承担各级科研项目。
五、评估结果奖励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奖励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予以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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