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目标
推动各科技主管部门和广东中行辖内机构建立政银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在政策、平台、服务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支持,在“十四五”期间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的新增授信支持,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为建设更高水平科技强省提供支撑。
二、服务对象
本方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本方案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征信异常的逾期或不良记录,近三年企业没有受到环保、税务等各类行政处罚或诉讼执行情况,符合银行反洗钱等合规要求。
三、服务方案
广东中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方案主要分为三个服务子方案,包括培育贷、基础贷、示范贷,贷款用途均优先支持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投入或者生产经营周转使用,鼓励更多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方向发展。具体如下:
(一)培育贷。
1.服务客群:在申请贷款年度未被获准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基于诚信原则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评价指标进行自评,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于40分(含)但未达到60分(不含)、且科技人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2.服务方案: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3倍,提供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一年期信用贷款。
如企业可提供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作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金额上限可扩大至不超过300万元。
如下一年度,企业再次申请贷款当年仍未被获准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授信方案及条件。
(二)基础贷。
1.服务客群:在申请贷款年度被获准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2.服务方案: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4倍,提供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不超过3年期信用贷款。
如企业提供 1 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仅限实用新型专利)作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金额上限可扩大至不超过1000万元,但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
(三)示范贷。
1.服务客群:在申请贷款年度被获准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已达到“四科”标准的企业。
2.服务方案: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5倍,提供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3年期的贷款。企业须提供至少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仅限实用新型专利)作知识产权质押担保。
如企业提供符合广东中行要求的组合担保条件,贷款金额上限可扩大至不超过3000万元。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协调机制。
省科技厅与广东中行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对口部门、联络员及具体职责,定期召开业务协调会议,共同梳理对接需求清单,依法依规共享相关数据,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提供优质服务。
1.广东中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如企业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将在企业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
2.广东中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提供线上随贷随还的线上贷款产品服务,具体准入以广东中行公开产品宣传为准。
3.广东中行按照培育贷、基础贷、示范贷的不同客群提供差异化的同期最优惠贷款利率,同时无需企业承担办理授信业务所需的押品评估费、财产保险费、登记费等费用。
(三) 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
根据国家科技部与中国银行总行开展的科技金融一体两翼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行动,省科技厅发动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级高新区管委会,与广东中行系统共同加大本方案宣传推广力度,并与广东中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中银科创+”平台推动活动,广东中行将安排以广东
省生产力中心特聘的科技金融特派员为主的科技金融工作人员(附件)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批量对接、批量服务、批量提质。
五、特别说明
(一)本方案涉及具体业务方案,以企业申请办理业务时,广东中行独立审批为准。
(二)企业贷款资金严禁违规流入股市,投向房地产等限制性领域。
(三)如企业符合当地政银风险分担机制准入条件的,广东中行可将企业授信纳入当地政银风险担保机制。
(四)本方案所涉及专有名词具体含义如下:
1.“Ⅰ类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Ⅱ类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3.“四科”标准是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中确定的标准(即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A107010 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26项或28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