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珠海市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申报单位重视技术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3.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靠前,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技术开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且技术开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高水平的工程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0%;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0%。
5.申报单位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研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150万元。高校和科研院所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6.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并要求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
7.内部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8.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制定了明确的研究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9.申报材料和相关附件应真实、合法,并要求在形式审查及其后多轮评审中都设真实性审查,未获通过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3.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不低于300万元的购置票或专审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相关取得的专利、奖励、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和规范、立项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5.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材料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6.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7.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3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8.获得各级部门认定的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文件。
9.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且不少于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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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时间
1、在线填报及提交时间:2月21日-3月21日。
2、各区(功能区)形式审查时间:3月22日-3月28日。
3、市科技主管部门复审时间:3月29日-4月2日。
4、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安排。由申报单位于4月6日-4月12日期间交至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上盖章后,于4月18日前统一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守时间安排,逾期不予受理。
四、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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